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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16日,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宜春市委書記顏贛輝受賄一案,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顏贛輝有期徒刑11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;顏贛輝賄賂的贓款被追回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2007年至2020年,被告人顏贛輝利用其宜春市委常委、副市長、萍鄉市委副書記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、市長、上饒市委副書記、市長、宜春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,在經營、融資貸款、項目策劃開發、股權收購、職務晉升、崗位調整等事項上幫助他人,利用職權或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。通過其它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2611.9243萬元。
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顏贛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數額特別巨大,應當依法懲處。鑒于顏贛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經查證屬實,并有立功表現的自白、自白與處罰、真誠悔過、主動退還全部贓款、揭發他人罪行等,依法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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